2008-12-30

關心台灣農業:「農村再生條例」下農村怎麼再生?

最近看到一則新聞,是有關「農村再生條例」的,相關報導如下:

http://www.dfun.com.tw/?p=9619#comment-4148
(本文引自「小地方新聞網」,已徵得同意全文轉貼)

最近「農村再生條例」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,引發許多地政研究的專家,或關心農村議題的各界評論。

如果您是農家子女,麻煩您撥一點時間,閱讀下面這篇文章,因為如果這個條例通過之後,將會對農家產生很大的影響,包含家中未修繕的 舊農舍會被「強制美化」,而農家得強迫付款,還有家中的土地可能會在您和家族成員未必同意的情形下,被納入區域開發的範圍,雖然可能換成建地,但是土地面 積大幅縮小,還得強制繳納「受益金」,而您或家裡的長輩就此失去務農的可能…

我們懇請所有的農家子女,一起來閱讀和關心這個條例,並請您和家中的長輩們討論這件事情,以免老人家因為不擅文字,失去關心這個重要議題的機會。拜託了!

971222-sib-360.jpg
農人與農地不只是生產,也是一種生活連結。

一、「農村再生條例」簡要說明:

從名字來看,這是一個想要「促進農村再生」的法案,預備以10年編列2000億的天價,推動草案中的內容。

「農村再生」牽涉的層面很廣,但是目前的條例當中,幾乎所有的焦點都放在「土地利用」的議題上,包含各種形式的土地重劃、開發的方式與作法,對於其他的產業振興、農人福利…議題很少著墨,所以被不少專家學者認為,這比較像一部「土地開發」的法案。

閱讀條例全文,請點選這裡

二、「農村再生條例」令人不安之處:

(1)家裡的舊農舍若被認定「妨礙景觀」會被「強迫美化」,並且得強迫繳錢。

法案的第31條這麼寫著:

…….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、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,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,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; 屆期未改善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、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。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,經主管機關 於村(裡)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者,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。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、建築物之維護 或修繕所需費用,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。

(2)如果被圈訂為「農村再生或整備區域」,要反對可能不容易:

法條的第26條這麼寫著:

……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,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,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,並併同計畫,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後,於選定範圍內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之適當處所,公告三十日;公告期滿實施之。前項範圍之選定,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,且其所有土 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;範圍內之公有土地,應一律參加。

這條文的意思是,假設我們家有一小塊地,旁邊有一大片公有地,有人想要開發我們這一個區域,把農地都變成建地,他就可以去影響政府來把這個範圍都劃 定成「選定範圍」,因為他只要找一些人頭(例如找100個人共同買一分地),這樣就可以通過「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」,再加上「範圍內的公有土 地都要參加」,所以很容易的就可以達到「土地面積三分之二」同意的條件,這樣我們的農地,就得強制參加這項計畫,要反對就很困難。

(3)如果被「強迫再生」,農地變成建地或其他用途,要捐地還要繳錢給政府:

法條的第25條這麼寫著:

……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,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。

除了捐地,還要繳錢給政府作開發費用:

法條的第27條這麼寫著:

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,其供道路、溝渠、廣場、電信電力地下化、下水道、污水處理、綠地、農路、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,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 地、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、溝渠、河川等土地抵充外,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、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、貸款利息、稅捐及管理費用、拆遷補償費 用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,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,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,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;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,得改以現金繳納。

所以,我們家只有兩分地,原本自己住家上種一點菜剛好,被強迫加入計畫之後,只剩下一分地,然後還要負擔開發費用,因為他們覺得建地的價值比農地高,所以要繳納「受益金」。而這受益金是很貴的,甚至得把這塊地賣掉,才能支付這個受益金,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厄運嗎?

當然,農地不一定變成建地,還有可能變成公共設施用地,例如家裡的稻田變成馬路,也可能還是農地,但是因為面積會縮小,萬一小到一分地以下,那爸媽甚至就會失去了農民的資格,連老農年金都領不到,本來安穩在老家種菜渡日的長輩,這個法案通過後,反而可能失去所有!

這個條例還有很多條文,大致上令人擔憂的,就是這個草案如果通過的話,土地很容易被開發,但是開發後真的能受惠嗎?

也許土地變成建地了,但是建地只有出售才有價值,那不就等於逼大家賣地求財?如果不想賣地的人,只想在農地上好好過日子的家庭,該如何保障這樣的權力?

幸好,這個法案現在只進行到一讀而已,還有很多修正的空間,如果您是農家子女,拜託您務必要關心這個議題,而且請您打電話或回家的時候,跟爸媽討論一下這些消息,農地對老人家來說,有很多意義,不應該讓一個法案莫名的剝奪了大家務農的權力。

更多關於「農村再生條例」的內容與討論,請點選這裡


以上為轉貼文章內容。
(因為我不會引用文章,所以只好轉貼。條例詳細內容請大家自己點網址看一下,這裡不再贅述。)

看了這個新聞和相關的部落客報導,實在不曉得咱們政府到底是在幫農民還是在幫大企業呀?這法條怎麼看都像是幫企業家呀~~如果是這樣,乾脆把法條名稱改成「農地轉開發用地條例」不就好了嗎?幹麼講得那麼好聽說是「農村''再生''條例」?

除非政府希望農業徹底從台灣消失,不然的話,真得很希望政府可以拿出好一點的菜色給辛苦的農民們。到現在還看不到政府對於農業的指導方向是什麼,是輔導轉業?還是扶植呢?這個法條的推出,我看是希望農民轉業。即便如此,也不該這麼隨便把農地給讓出去,讓農民甚至連賣地的錢都拿不到。這法條還是請立法委員諸君多琢磨琢磨才好。

題外話,公視真得是很難得的媒體,只有看到公視有在討論這個議題。最近公視預算被動結,真得不知道要怎麼說……如果大家還希望可以看到對各種議題的深入探討,請支持一下公視的連署吧!連署網址:http://61.67.73.42/

2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推動農村再生對台灣農村的助益,誠如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郭俊銀所說:
以前平和社區跟大多數社區一樣不知道願景在哪。過去公部門的政策缺乏整合性,讓我們這些工作者常疲於奔命四處申請資源,也沒有人力培訓的養成制度。後來與農委會的試辦計畫接觸後,透過社區內部開會,慢慢討論出願景,一步一步走過來。
社區剛開始推動「農村再生計畫」的時候,不知道該如何著手,,後來參加了水保局的培訓計畫,慢慢的討論出屬於我們的願景,「一鄰一景點,家家戶戶是花園」就是這樣討論出來的。
透過這些機制,社區的每個人都動了起來,以前失落的人情味找回來了,又慢慢找回尊嚴與對社區的認同感,這些正面的思維,報章雜誌並沒有報導的。
這個計畫另外提出社區公約訂定機制。我們社區也配合約定、自行管理,社區公約雖然沒有法律效力,但我覺得這就是農村意識的形成。

親懇農場 提到...

非常謝謝carman提供的訊息~這個「再生條例」要運作得好,看來是需要許多配合的條件。
您提到的一鄉一景點,我的感觸還蠻深的。政府推動這類政策的美意很好,但是結果呢?我身邊就有兩個例子,結果都是賠錢收場。就我的觀察而言,根本是每鄉「同一」景點,雷同性質很高,根本無法凸顯該鄉鎮的特色。就我而言,就完全沒有去參觀的興趣,因為大同小異。這樣一來,根本無法提昇農民收入的。不知道是台灣文化本來就是「模仿」?還是說,我們不瞭解自己鄉鎮的特色所致?
至於這個「再生條例」,我的研究不多,但是初步看來是很容易被大財團等有心人士利用的條款。我對於政府的配套措施比較沒信心,所以這很可能是一個對農民弊多於利的條款。公視「我們的島」記者的報導我是很同意的。政府在提出一些農業政策時,根本不是著眼於拯救台灣農業。 一鄉一景點、再生條例等這樣的政策只不過是改善農村形象而已。但是根本來說,農村要再度繁榮起來,是要去營造讓人們想當農夫的氣氛和條件,這樣才有辦法讓農村人口回流,促進正面的良好循環呀~
因此我對於這樣的農業政策是悲觀的。